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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法律解释论点的构建、运用和展示等方面形成分析法律解释技术的完整框架。
[7]自1905年开始,清政府多次派人出访欧洲,考察政治法律制度。当然,这些法规中关于律师制度的设想,以及在此期间租界地城市中已出现的一定数量的中外律师,为民国时期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尤博士批注:流水长的这本书存在史实错误,实际上,这些获得律师证书的律师没有一个是通过考试获得的,都是通过提出申请经考核后获得的。见1981年3月16日《司法部关于健全律师工作组织机构问题的批复》,载上书,第98页。中国律师的命运,在整体上取决于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律师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先后联合或分别就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具体环节和问题作出规定和要求,这一事实本身也说明,在律师活动进入一种既成的格局以后,需要进行方方面面的协调,以免遭排拒。二、中华民国的律师制度和律师业 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开创了民主共和的历史,从1912年到1949年,中华民国先后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三个时期。
律师的资格获得都是通过甄选考核获得的。一、律师制度在清末中国的引入 近现代律师制度和律师业在中国的出现,包含了一场由外而内、由表及里地用西方现代意义的律师重塑和更新中国本土讼师意涵的变革活动。尽管法律职业由于掌握的是法律领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有别于其他专门职业,但是,这种知识和技能的专门性,都使它们有别于其他普通职业。
正是这种充足的道德内涵,才有效地支撑和巩固了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这种道德自觉,是要求人们包括职业者负责任地行为的第一步。例如,工程师能够为人们设计建造安全的大桥、耐久的建筑和舒适的房屋,医生能够为患病者作出诊断治疗、为健康者提供防病指导。何为道德评价? 这是道德认知中最初始的问题。
作为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内容。其实,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所追求的道德认知,应该有更广泛的内容,而对职业道德准则或标准的认知,不过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道德人的造就是一项复杂的社会过程,道德教育不过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当下中国有关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给人留下的突出印象是:在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外在视角过份张扬,内在视角相对稀缺。就此说来,相应的教育目标和内容框架可具体分解为四个层次,依次是: 第一,对道德评价的认知:善的存在。它要为社会所允诺,就必须以造福社会为前提,而不能是反社会、反道德的结党营私、党同伐异。
知道在面临道德争议时如何形成自己的立场,将不同的道德理由整合为连贯一致的形态,以及解决道德争议的办法是什么。由于拥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就使得专门职业者能够做普通人无法胜任而又必须面对的事在现代社会,法律等专门职业往往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们所拥有的为社会生活所必须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使它们握有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先就表述本身的确切含义谈两点看法。
这一命题凸显了司法改革对人的因素的关注,它与司法外部组织构造上的非地方化、内部组织管理上的非行政化一道,构成了目前和今后长时期内我国司法改革的完整取向。从我国近代以来的法律史看,我们更多接受的是大陆法传统(包括在诉讼裁判制度方面),而一般说来,传承意义上的革新较之于断裂意义上的革新总是更为可行,代价小,价值不一定小。
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生活中的善为何物,而无法保证使一个人成为好人或道德人。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活动相联系,是社会整个道德体系的一个有机而特殊的组成部分。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甚至被作为制衡庸俗的商业文明和喧嚣的平民政治的法律贵族或学识贵族,并因此而由国家彰显其地位。中国法官的情况可能也大致如此。通过司考门槛限制从业人数,是避免导致恶性竞争、保持律师执业秩序、维护律师服务品质的重要手段。从当下和长远的发展看,应该特别强调《法官法》对法官职业的身份和职务保障,要义无反顾地选择尊重法官、予法官以尊荣的立场,以此为基点甚至原点,提升法官职业的个别、局部和整体品质,推动法官职业化进程向纵深发展,回应社会法治进程对司法的角色期待。但是,中国法官的职业化改造必将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这样一种克己利他的属性,恰恰也是道德评价的精髓所在。
进入 张志铭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律职业 法官职业化 法律职业道德 从律师中选法官 司法考试门槛 法官退休年龄 司法官短缺 法官培训 法官法 。目的是使法官跟上时代步伐。
同时,严格意义上的法官培训也是一个外部边界大致清楚的话题,它以法官的职前教育和训练为基础。在这种精神中,特别强调的是利他主义的伦理性。
从大专院校(不一定是法律院校)分配来的有13人,占8%。(一)域外的实践:法官培训的两种含义 在当今各国的司法制度中,法官培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
其二,现阶段许多地方、尤其是其中的基层法院,法官严重短缺,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症之药是提高职业的含金量,解决进口不开,出口不畅,内部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而不是简单地延缓在职法官的退休年龄。中国现在的问题是,尽管对法官职业的素质要求在认识上有很大提高,但是,对于法官作为一种从业素质要求很高的专门职业的认识,还相当模糊。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家的养成密切相关。司考门槛在事实层面是高了还是低了?很多人是从考试人数和通过人数的比率来说的。
由于各种原因,由于进口不通、出口不畅、合格人员流失、人员结构失调等等原因,西部和贫困地区基层法、检两院存在缺编的事实,但是,在看到扎实的相关数据和分析报告前,我们还不能贸然认定这些地方在办案力量不足的意义上有缺人的问题。另据统计,山东省2003年底全省法官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46%,高出全国法院平均水平。
这种大学法学教育和司法职业培训可能成为一个人进入法官职业的直通车。尽管法官职业可以在不同的社会和制度环境中存在,但评价其素质高低的理念和标准还是大致相同的。
诸如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获得劳动报酬, 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等一类的权益,法官和任何公民一样,在法律上平等享有,受同等保护。在现代社会,大凡专门职业,都会实行程度不同的自我管理,并拥有各种重要的自主、自律手段。
(3)如果要建立从优秀的执业律师中选法官的制度,那么我们有必要确立一些基本的前提预设,诸如:执业律师和法官之间在素质上存在可通约的优秀评价标准,优秀执业律师的素质,也是称职的法官所需要的素质。在职业道德上要为人正直并显示其公正性。在《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一文中,我曾提到,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必须具备四种有机联系的品质,即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致力于社会福祉、实现自我管理、以及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为进一步比较说明,我想以德国的情况为例。
法官职业化还是一个在我国司法改革的整体格局中不可缺少的命题。其实,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所追求的道德认知,应该有更广泛的内容,而对职业道德准则或标准的认知,不过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职业声望是指法律职业者须为社会所尊重,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法官通常是由各州司法部长从通过两次考试者的佼佼者中任命。
可以预期,随着这些政策措施的贯彻实行,上述地区司法官短缺的问题将会得到有效缓解。再如,在条文规定方面要注意制度规范的刚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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